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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女教师代夫鸣冤 指出六大问题证清白

2022-05-09 17:22:48 新闻来源:乡村发展网 责任编辑:BJ06

     我是吴运胜(广东省江门市新会经开区原党工委原副书记、管委会主任)的妻子肖红梅,小学老师。本人所要陈述的是江门市监察委、新会区监察委个别人员办案不严谨、偏听偏信,新会区人民法院草率判决,致使我丈夫吴运胜蒙冤的事实:

 

 

        2014年,吴运胜任新会区大泽镇党委书记,2018年3月任新会经开区管委会主任。2020年11月6日,江门市监察委对吴运胜采取留置措施。2021年2月18日,江门市新会区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提起公诉。2021年8月23日第三次庭审后,新会区法院不经审查和排除明显存在问题的非法证据,不顾案卷证据多处存在矛盾,草率定罪,疑有干预。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2021)粤0705刑初149号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6年半,并处罚金120万元。

       吴运胜不服已经上诉。

结合事实和证据简述一审认定吴运胜贪污案为假案,受贿案存在冤情的事实理由,以及新会区人民法院草率错判的情况。

       一,该案应由中级法院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江门市新会区法院审理的吴运胜案件,检察院公诉书指控涉嫌贪污数额709余万元,涉嫌受贿280.5万元,港币31万元。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两高司法解释300万元就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显然吴运胜被指控数额符合这一规定。

       根据此规定显然该案件应该由中级法院审理,而不是基层法院新会区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严重违法。应该撤销一审判决,报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除江门市以外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离任领导还能共同骗取征地补偿款?

 

       吴运胜被指贪污案涉及四个被征地块,周某某与伍某某合伙在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潮透村,被征四块地上分别骗取了约71万元、230万元、116万元、292万元征地补偿款,合计约709万元。

 

       四个涉案地块补偿协议的签订时间分别为2018年12月8日、2019年3月28日、2019年8月16日、2020年6月15日。涉案地块补偿款的发放分别在2019年2月28日、2019年5月14日、2019年11月29日、2020年6月8日完成。

       值得注意的是,吴运胜自2018年9月20日起已经不再担任大泽镇党委书记。

       以上四个地块补偿协议的签订与补偿款的发放均在吴运胜离任大泽镇党委书记之后,甚至有的地块在吴运胜离任后才开始征收和补偿。办案机关个别人员听信周某某的栽赃陷害,认定吴运胜伙同周某某、伍某某骗取征地补偿款。

       吴运胜在离任大泽镇党委书记后完全不具备影响涉案地块补偿方案及补偿款发放的职务便利条件。

 

       事实是,四个涉案地块的征地审批文件均由大泽镇相关部门,镇分管领导刘某文和主要领导宁某某、刘某某签批。吴运胜均没有在这些文件上签名,也不用吴运胜签名。吴运胜对涉案地块的具体补偿方案的形成和确定没有决定权,对补偿款发放多少、发放时间及能否过会均没有职务便利条件,其不可能伙同周某某、伍某某骗取征地补偿款进行贪污。

 

       新会区法院判定吴运胜伙同周某某、伍某某贪污征地补偿款约709多万元,并从中分得100万元。但是已有证据表明,周某某指证的几次给吴运胜送交贪污款的时间和地点,吴运胜均不在场,且大部分时间地点周某某自己也不可能在场。此外,这所谓的100万元贪污赃款也去向不明,且吴运胜的两次供述互相矛盾,办案单位未予核实,即使做了调查也有意隐匿对吴运胜有利的证据。

 

       三、受贿案指控多处不实

 

       丈夫被指控受贿案涉及12个行贿人,受贿总数额为280.5万元和31万元港币。吴运胜多次申辩:收受社会老板陈某华78万元人民币是在威逼和诱导下作出的虚假供述,其他几名社会老板的金额也存在人为拔高的情形,与实际情况存在出入。一审辩护律师就几笔重要款项的问题作出了详细说明和对比,但一审法院办案人员不予查明,错误认定。

 

       四、丈夫当庭指出被刑讯逼供

 

       吴运胜在给法庭的陈词中详细描述了其所经历的变相肉刑:每天从早上近7点坐到晚上11点,脚不能离地,身体不能侧着、不能靠墙,不能随便站起和走动。臀部裂开两道1寸长的口子,鲜血直流。胡须和头发一个多月才修剪一次,胡子长得像头发。

 

       办案人员通过威胁、侮辱等方式逼迫吴运胜承认没做过的事情,还通过欺骗、诱导等手段“指导”吴运胜做假证伪证。2020年12月14日至16日期间,办案人员利用辱骂、恐吓、欺骗和威胁等手段对吴运胜极限施压,最后以“零口供定罪”逼迫和诱导其承认参与贪污并收受了周某某80万元,后诱导其改为100万元,过程细节皆在办案人员的手势和言语提示下完成。2020年12月28日至29日期间,办案人员讯问有关100万元去向和贪污过程的时候,因吴运胜交代不出细节,以“对你爱人和女儿采取措施”对其进行威胁和逼迫。2020年12月30日至31日期间,办案人员讯问有关收取陈某某金额问题的时候,吴运胜未按办案人员的要求写下收取约80万元的交代材料,办案人员当面撕毁了他原本供述38万元的交代材料。

 

       五、江门市监察委个别人员变相干预司法

 

       吴运胜涉嫌贪污罪、受贿罪的案件于2021年2月进入司法阶段,在案件未经法院开庭审理结束和判决之前,江门市纪委监委即在2021年8月印发《警示教育读本(2021)》,将案件列入重点案例之一,以“失控的权力——新会工业园区管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吴运胜违纪违法案例剖析”为题,用六页纸的内容描述和渲染吴运胜所谓的贪污罪和受贿罪,将吴运胜定性为“贪污犯”进行评论和宣传。同年9月和10月,全市各部门(包括新会区检察院、法院和江门市检察院、中级法院)组织学习该《警示教育读本》,致使案件“未审先判”。

 

       六、证人不出庭岂能让人信服?

 

       吴运胜所在留置点有全天候24小时监控录像,其在留置期间所经历的非法审讯过程均有视频监控为证。一审阶段,吴运胜的辩护律师向新会区人民法院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并要求调取多个时间段未被移送的审讯笔录及同步录音录像,但是被江门市监察委以“没有提讯证”、“涉及违纪内容不可公开”等理由拒绝提供。吴运胜的一审辩护人继而申请共犯周某某、伍某某及其他“行贿人”出庭对质或作证,在法庭上接受发问,但是新会区人民法院不准许该合理要求。

 

       吴运胜多次鸣冤被忽视

 

       吴运胜在监察委留置期间多次否认贪污,连续写下12封信件给办案人员和江门市监察委各领导,反映周某某的贪污指控不实,并详细阐述了自己不可能参与贪污的多项理由,明确表示自己是被周某某栽赃诬陷的。多次请求监察委办案人员和领导查明事实。

 

        2021年2月,吴运胜被移送看守所后见到律师的第一时间便向律师咨询如何伸冤。法院审理期间,吴运胜又写下多封申请书和反映材料向江门市监察委、新会区检察院和法院的相关领导表示自己的案件存在冤情,详细阐述了自己在监察委留置期间作虚假供述的原因。

 

        2021年9月和10月,吴运胜想继续写信向广东省纪委监察委反映情况,但新会看守所扣押了他写好的材料。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吴运胜于2021年10月15日至18日期间绝食四日。

 

        2021年11月20日起,我先后向广东省纪委监察委、中央纪委监察委递交反映材料,监察委网站回复表示来信已收到。

 

       吴运胜在2022年2月4日的上诉状中写到,“我相信党,我绝不相信,不存在的事,会因为虚假证据而成真;我也绝不相信,在当今新时代,还会有当年孙志刚事件的发生”。

 

       在此,我们再次恳请组织查清事实真相!我们始终相信党组织,相信法律,只要坚持实事求是,谎言必定不攻自破,真相必定终能大白!

来源: 网络

http://www.rmzgw.org/list.asp?id=4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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