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林州法院:买卖合同纠纷,证人变被告为那般?
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2022年12月2日,一个来自林州市法院的电话和一条林州市法院的短信送达文书惊愕了当事人王炎。
2018年 9月 30日,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公司,)与南阳东青集团有限公司针对南阳镇平东青颐和府项目,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中创公司与上海惠祺莱实业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惠祺莱公司”) 、上海息辉实业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息辉公司”) 签订了《木方模板购销合同》。由此发生合同纠纷。
一审林州市法院(2021)豫0581民初7140号判决书
由于息辉公司和惠祺莱公司认为林州法院在一审过程中存在严重不作为不依据事实胡乱审判案件,不服林州法院(2021)豫0581民初7140号民事判决,后依法提起上诉至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安阳中院二审给出一审事实不清,撤销一审的民事判决,发回林州法院重审。
王炎是在二审中作为证人,证明其为河南中创公司在南阳镇平东青颐和府项目工地的现场负责人,该工地上的使用的木方、模板都有上海惠祺莱公司及上海息辉公司提供。王炎不是该案件合同中的任何一方,河南中创公司的木方、模板款也未打给王炎,依常理不能是被告。同时根据简单的法律规定可知,王炎也不是必需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显然法院无权利依职权就把王炎追加成被告,这种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简单一句“为查明案件事实”就将王炎追加为被告,可见林州法院法官审案有多任性,让当事人有理由怀疑林州法院存在适用法律不当,存在徇私舞弊和包庇当地企业的严重错误行为。
法院是人民讲理的地方,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作为法院法官应做到,人情说不倒,权利压不垮,金钱买不动,拒腐永不沾,为公平正义而战,对法律和人民负责,让天平永不倾斜,让国徽永远闪光!
期待上级相关部门严查中创公司背后是否存在保护伞,让法律的尊严和严肃性不能因为个别人亵渎导致对人民群众的不公平和随意性。还法律一个风清气正,更让人民群众信任法院是一个真正尊重事实能说理的地方,做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根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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