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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法院判决双倍返还定金,返还购房款

2021-08-09 10:52:38 新闻来源:民生头条 责任编辑:头条君
       民生头条讯(李长勤)河南三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化名)具有销售开发房地产资质的公司。2018年2月16日,该公司在未取得预售商品房手续情况下,通过销售部与牛华签订商品房认购单,认购单记载:牛华认购A楼6单元20层3户,建筑面积136平方米。单价4895元每平方米,总价665720元,并交纳房定金1万元,持本认购单3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协议》,之后,牛华交购房款9万元,定金一万元。后因其它原因,双方未订立商品房买卖协议,河南三创房地产公司因开发手续不齐,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亦未开发,为此,双方产生纠纷。牛华把河南三创公司诉至当地法院,要求解除认购协议,返还购房款双倍返还定金。
       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买房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本案中,河南三创公司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牛华签订认购单违反了法律规定,依法应认定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15条规定:收取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根据上述规定,河南三创公司应双倍返还收取牛华的一万元定金,本案中,牛华支付河南三创公司的九万元购房款,由于双方签订认购单无效,应予返还,判决双方认购单无效,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牛华购房款九万元,判决生效后五日双倍返还牛华购房款定金2万元。该判决生效后,河南三创有限公司已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此案可以说明,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不得与购房者订立所谓认购书,同时,购房时在订认购书时,应审查开发商有无相应的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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