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肃敬告:家长们不要再带孩子去这里了,属于违法行为!
01.带孩子去KTV
是违法行为
前不久,南京市六合区的一家KTV(营业性娱乐场所)因接待未成年人,被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开具了罚单。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新修订实施后,开具的首张罚单。
不少网友表示,要不是看到这条新闻,都不知道带未成年孩子去KTV,竟是违法行为。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法律解释:KTV属于本法规定的“营业性娱乐场所”。
从表面上看,KTV这类“营业性娱乐场所”只是提供了一种放松身心的娱乐方式,但实际上,这类场所昏暗吵闹、人员复杂,十分不宜未成年人进入。其中暗藏的众多隐患,容易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诸多不良影响——
02.KTV的环境影响孩子的
视听能力
KTV等同类场所往往具有环境晦暗、灯光变幻频繁、聚光灯亮度较高的特点。未成年人的视网膜和视神经尚未发育完全,容易受到此类环境的伤害。
此外,KTV的音量超出正常分贝,空气流通不畅,孩子的听力和呼吸系统,易受损伤。
03.KTV的人员构成
影响孩子的行为方式
KTV的人员构成较为复杂,且多有吸烟、饮酒、言行不文明等习惯,这一群体的行为方式与未成年人应有的生活方式大相径庭。极易对心智尚未成熟、处于人格塑造关键时期的未成年人造成强烈的心理冲击,并在好奇心的驱使下观察效仿,进而产生心理认同。
法国思想家卢梭认为,“在万物的秩序中,人类有它的地位;在人生的秩序中,童年有他的地位;应当把成人看作成人,把孩子看作孩子。”
让孩子的人生拥有本然的秩序,家庭、学校和社会,应当承担起本然的责任,以我们的实际的行动,守护和捍卫“我们的未来”,守卫——他们心中的一方净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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